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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编委《关于深入开展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通知》(中编发〔2014〕2号)

 

 根据中央编委《关于深入开展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通知》(中编发〔2014〕2号)

根据中央编委《关于深入开展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通知》(中编发〔2014〕2号)和《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开展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通知》(赣编发〔2014〕2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要求
  开展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精神,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实现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
二、目标要求
  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的目标是摸清核准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和人员编制底数,实现机构清、编制清、领导职数清、实有人员清,为实现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通过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做到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对应、实际配备人员和财政供养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职数相对应,进一步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管理协调配合综合约束工作机制,提高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三、核查范围、内容和时间
  (一)核查范围。全县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及直属和所属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发区等管理机构。在事业单位分类中已划为生产经营活动类别的事业单位不纳入此次核查范围。涉密机构和人员编制事项的核查工作另行确定。
  (二)核查内容。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及内设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数配备及编外人员使用情况等。具体核查内容依据核查表格。
  (三)核查时间。核查工作于2014年10月31日前完成。机构和人员编制信息采集的标准时点为2014年3月31日。
四、方法步骤
  核查和推进实名制管理工作,省、市、县统一部署、分级组织、同步实施,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14年5月)。县编制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的动员部署工作。会同组织、监察、财政、人社、审计等部门,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精神,准确把握工作要求,建立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制定核查实施方案,报市编办备案。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4年6月)。
  1.单位自查。各单位按要求整理机构编制审批文件,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资发放人员名册等资料,结合机构编制统计、公务员和干部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等工作,采集整理核查信息。
  2.单位自纠。各单位全面梳理自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按照机构编制管理和人事管理的要求进行规范。在此基础上,形成本单位核查信息。
  3.公示监督。各单位按照要求将核查信息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公示信息同时标注本单位监督电话或信箱,县编办、组织、监察等部门举报电话。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干部职工反映的问题及时做好信息核实和变更工作。
  4.单位汇总。各单位将公示后的信息,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后报县编办。部门所属机构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汇总报送。
自查自纠期间,县编办、组织、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及时提供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服务。
  (三)审核汇总阶段(2014年7月至8月)。
  1.部门联审。县编办会同组织、财政、人社等部门,按照权限分工对各单位报送的核查信息进行审核。
  2.实地核查。县编办会同组织、监察、财政、人社、审计等部门,组成若干个实地核查组,抽选部分单位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比例不低于核查单位总数的40%。
  3.编办汇总。各单位纠正和完善核查信息后,由县编办依托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系统对本区域核查信息进行汇总,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台帐和基础档案。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4年9月至10月)。县编办会同有关部门按标准对各单位核查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核查信息通过核查信息系统报省编办汇总导入中央编办机构编制核查信息系统。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和一位工作人员报县编办。县编制委员会对本级核查和推行实名制管理工作负总责,作出总体安排。各单位要把核查和推行实名制管理工作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与控编减编方案实施工作,与机关事业单位超编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建立责任制,落实所需的人力、物力和经费。
  (二)强化部门配合。县编办要积极会同组织、监察、财政、人社、审计等部门,建立核查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实施方案,认真解决核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做好政策解释、信息审核、检查验收、分析汇总、成果使用等工作,确保工作质量。
  (三)严肃工作纪律。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重在核实查准。各地各单位要统一执行核查的各项标准和要求,绝不允许打折扣、搞变通、走过场。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填报机构和人员编制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瞒报和故意漏报,不得拒报和无故迟报。对违反核查工作纪律的,监察部门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要畅通机构编制“12310”、组织部门“12380”、纪检监察“12388”举报渠道,核查工作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四)强化督促指导。县编办会同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好核查工作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核查工作的指导,督促各地各部门严格按要求开展核查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核查中遇到的问题。
  (五)强化成果运用。认真梳理核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各部门抓好整改。总结核查工作经验做法,进一步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制度,创新机构编制管理办法。以此次核查为契机,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和组织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的综合约束,推进机构编制管理情况纳入审计内容。要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和完善县实名制管理,实时更新实名制管理系统,积极探索推进机构编制信息公开,加强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测,加快省市县三级实名制管理系统联网。编办、组织、人社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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